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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罗城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罗日红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2024年国企违纪违法警示教育案例(九)

发布时间:2024-09-03 17:00:10   来源:    点击:
  2022年12月23日,罗城仫佬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被告人罗城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罗日红、原副经理黄东生犯受贿罪、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罗日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东生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简介]
  罗日红、黄东生私分国有资产事实
  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经罗日红提议并经班子会讨论决定将该公司位于东门镇解放路的11间门面和天宝路的7间门面(仓库)的部分租金截留,平均分给在职职工,并由黄东生进行具体操作实施,二人先后5次将截留的203.33万元门面租金平均分给公司在职职工。其中,罗日红、黄东生各分得17.39万元。
罗日红受贿事实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罗日红在担任饮食服务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元。
  另查明,留置期间,被告人罗日红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钢架棚改造项目好处费3万元及私分国有资产203万余元的事实。

  [警示教育]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禁区,国有企业不是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以零容忍态度深挖严查了一批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靠企吃企、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铁的纪律为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案例是最好的“清醒剂”,也是鲜活的“教科书”。作为一名国企干部职工,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依法秉公行使权力,不谋一己之私,不搞权钱交易,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自觉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投集团纪检监察室  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