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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鹏霏犯受贿罪、洗钱罪案—2024年国企违纪违法警示教育案例(十二)

发布时间:2024-11-29 16:19:14   来源:    点击:
  2022年9月23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梧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鹏霏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案情简介]
  受贿罪
  2017年至2021年期间,朱鹏霏利用其担任梧州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副主任、梧州产投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开发商或工程项目承包商萧某、曾某、高某、易某、罗某等人在土地收储及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工程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85万元。
  洗钱罪
  2021年3月,朱鹏霏明知其存放在某公司账户内的100万元系受贿所得赃款,仍然指使丁某将上述款项转入丁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后朱鹏霏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家具并将家具放至林某名下别墅,或通过丁某支付梧州市某地块上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警示教育]
  以案为鉴知敬畏,防微杜渐守底线。朱鹏霏在金钱面前丧失原则,受贿金额触目惊心,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锒铛入狱。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国资国企领域处于经济建设最前沿,掌握大量资金资源,一直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焦点。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国资国企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暴露出国资国企领域依然存在廉洁风险、制度漏洞。国有企业要坚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判可能出现的腐败风险,深化整治国资国企领域的腐败;要坚持以案促改、以案示警,深入剖析查办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治,严明纪律规矩,织密制度笼子,堵塞风险漏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护航国资国企领域高质量发展。
 
 
国投集团纪检监察室  摘录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使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