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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杜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问题—2024年国企违纪违法警示教育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4-06-27 17:08:28   来源:    点击:
  杜虹,女,汉族,1961年9月生,四川犍为人,在职大学学历。1979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3月起,陆虹历任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等多个职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深经理;2021年10月,退休。2022年4月被查。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注册资本100亿元,是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之一。2021年,川投集团合并实现营业收入近150亿元,利润总额常年保持30亿元左右,资产总额超1000亿元,管理资产规模近2000亿元。
 
[案情简介]
  经查明,2015年至2016年,杜虹在原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任职期间,违规决定由其负责的下属公司独自为38亿元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杜虹在进行违规担保后,为避免个人利益受到影响,不顾风险提示,隐瞒真实情况,变相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致使国有资产面临重大损失风险。另查明,杜虹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违规处理]
  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杜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公器私用,大肆利用国企资源搞运作、谋私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权谋私,违规提供巨额担保,阳奉阴违,变相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杜某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如下处分:(一)开除党籍;(二)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三)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四)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问题与教训]
  国企负有对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还是接受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均应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国资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合法合规,这也是国企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而在本案中,国有企业内部没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监管缺位。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作为重大决策事项,本应由集体讨论决定。但在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却完全由杜虹一人决定,杜虹纪法意识淡薄,擅自进行违规担保,这说明该国有企业内部监管出现重大缺位,对企业内部重大交易事项疏于管理,也表明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廉洁自律意识,优先考虑金钱利益而不是党纪国法,最终导致了国有资产面临重大损失风险。
 
[合规建议]
  本案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担保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问题,揭露了国有企业内部监管缺位的严重后果。
  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企业担保工作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一、加强担保预算管理。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
  二、严格限制担保对象。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严格控制担保规模。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四、严格控制超股比担保。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五、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企业应当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六、及时报告担保管理情况。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担保监测数据,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企业应当加强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七、严格追究违规担保责任。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国投集团纪检监察室  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