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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洪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2024年国企违纪违法警示教育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4-03-21 16:11:35 来源: 点击:
王洪生,男,1955年生,大学文化,山西洪洞县人。1999年至2005年担任山西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建投公司”)。
经法院审查查明,王洪生在任太原市经建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表面上为政府做事,背地里为自己投资赚钱。王洪生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和交叉转账藏匿公司财物等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财产42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各种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76万元;逃避财务监管,擅自决定将经建投公司公款共计1.6亿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或者挪作他用,给经建投公司造成8000余万元经济损失;王洪生逾越职权,擅自决定经建投公司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给经建投公司造成了2.3亿元的经济损失。
2009年5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洪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建投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是太原市政府的投资融资平台,代表太原市政府履行“政府投资机构、政府出资人、政府授权投资”的职能,承担政府的政策性投资,具有筹资、参(控)股和管理政府专项基金的职责。担任经建投公司总经理,一方面要保证所投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可谓责任重大;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资金雄厚,资源丰厚,权力巨大,也存在巨大履职风险。王洪生就是在总经理这一岗位上利用职权为己谋利,玩权滥权,十分恶劣。
2005年6月27日,昌铭公司将持有的洪剑铁矿股份转让,得到转让款2000万元,按投资比例分配,王洪生的妻子韩某分到股份款376万元。王洪生主动提出归还李某代妻入股的100万元,领回276万元的红利。王洪生将这笔钱转到亲属办的山西和方公司账户,经过几道程序后提现,据为己有,算是自己的投资回报。当然,李某、刘某等也不会做赔本“生意”。2004年7月,刘某的公司由经建投公司担保贷款680万元。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李某经王洪生同意后,多次从经建投公司下属的中创联公司借款800万元,打入李某自己注册的公司。
2000年5月24日,经建投公司委托建设银行太原市城建支行以锅炉改造名义,向经建投公司参股的山西中威绿色电力产业有限公司发放地市预算基建贷款500万元。王洪生安排中威公司经理刘某某将其中的100 万元付给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打算进行房地产开发。王洪生后来指示中威公司将项目转让给经建投公司参股的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8月,由于项目未能进行,综合开发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协议,由综合开发公司以10万元人民币和永乐苑小区名园两套住房(总计价值132万元)作为前期付100万元的补偿,将两套房产过户到中盛公司。2006年3月,刘某某找到中盛公司经理王某某,要他配合处理这两套房屋,王某某请示王洪生,王洪生明确指示王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意思办。刘某某拿着中盛公司购房合同、收据,让王某某分别为刘某某和王洪生的儿子办理了购买中盛公司的房屋各1套的虚假购房手续。接下来,王洪生、刘某某分别委托他人,以中盛公司逾期不交房违约为由,将中盛公司起诉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要求中盛公司给付他们所谓定购的房屋。两人通过虚假诉讼,将两套住房分别过户至王洪生儿子和刘某某儿子的名下。100 万元的基建贷款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变成了一家公司的合作款,接着又变成了两套房屋,两套房屋最终成了王洪生和刘某某的私产。
2000年4月,经建投公司以下属经投物资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贷款1000万元,作为公司的业务资金。2001年7月,王洪生提议由山西四海公司经理赵某经营经投物资公司。同年10月,王洪生指示赵某将经投物资资公司贷款资金中的195万元作为王某个人的投资款,转到山西香巴拉美食娱乐公司,据为已有。
2004年9月,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孙某找到王洪生,让他帮助自己完成存款任务。王洪生要求孙某,以自己亲戚李某某的名义在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开设个人账户,交由王洪生控制。2004年9月,王洪生指示山西四海经理赵某,将借经建投公司的100万元现金交给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孙某存到浦发银行李某某账户上,同时,山西四海公司财务以还款平了账。孙某完成存款任务之后,从李某某账户将100万元提现,之后将这100万元还给了王洪生。
2004年4月,王洪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500万元转入太原市中创联公司,将200万元无息借给天隆仓公司。2004年6月,天隆仓公司通过王洪生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天隆仓公司还欠该房地产公司1039万元。经调查,王洪生因借款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而给经建投公司造成了8002万元的经济损失。
出于朋友义气,王洪生还四处为其他公司担保。他先后以经建投公司名义,为太原恒昌顺公司、山西黄金公司、山西汇鼎公司、太原东方铝业公司等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是这些被担保的公司到期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被起诉到法院,经建投公司作为担保单位被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王洪生案发时,已进入执行程序和已被执行的款项共计2.3亿元,为此给经建投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案例剖析]
王洪生案暴露出“一把手”缺乏监管、独揽大权的严重问题,这是导致他不断滋生贪念,不断滋长牛气,不断恣意妄为,以致走上腐败道路的重要原因。由于王洪生拥有公司的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过分集中,又缺乏各个方位的有效监督,逐渐在特定环境和背景下养成了独断专行的习惯。王洪生对公司资金、项目、业务全面管控,每一个投资项目都由他一人决定,每一笔资金往来都由他一人控制,合作、
投资、借贷、结账、销账,既不开会研究,也不进行公开、通报。关于个人或者公司的重大事项,他也从不向上级领导或者主管部门汇报。在这种状况下,王洪生必然要走向腐败。他不仅利用借款或者贷款权力收取贿赂,而且利用投资、开发机会将公款几经倒手,转为个人所有。更为严重的是,他根本不按规矩,不依法合规去投资合作,而是完全凭个人意愿和个人感情、个人关系出借款项,出于朋友义气对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导致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国企“一把手”的私心贪欲造成个人腐败,任意、恣意行为又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对个人来讲是灾难,对单位来讲是祸害。为国企“一把手”平安着想,为国企长远发展、健康成长考虑,必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企业领导干部应当接受教训,自觉把手中权力置人制度的“笼子”里,主动接受监督,强化自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守住底线,才能平安履职,一生平安。
国投集团纪检监察室 摘录
经法院审查查明,王洪生在任太原市经建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表面上为政府做事,背地里为自己投资赚钱。王洪生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和交叉转账藏匿公司财物等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财产42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各种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76万元;逃避财务监管,擅自决定将经建投公司公款共计1.6亿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或者挪作他用,给经建投公司造成8000余万元经济损失;王洪生逾越职权,擅自决定经建投公司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给经建投公司造成了2.3亿元的经济损失。
2009年5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洪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建投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是太原市政府的投资融资平台,代表太原市政府履行“政府投资机构、政府出资人、政府授权投资”的职能,承担政府的政策性投资,具有筹资、参(控)股和管理政府专项基金的职责。担任经建投公司总经理,一方面要保证所投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可谓责任重大;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资金雄厚,资源丰厚,权力巨大,也存在巨大履职风险。王洪生就是在总经理这一岗位上利用职权为己谋利,玩权滥权,十分恶劣。
以投资的名义受贿
王洪生可谓“敛财有道”。他十分清楚明日张胆以个人名义投资是违反规定的,所以就琢磨着以妻子的名义投资。由于专门做投资生意,他在这方面的消息十分灵通。2002年9月,中国银行滨河支行营业部副主任李某为帮助亲威刘某贷款,找到王洪生,通过王洪生帮忙贷款500万元。2002年年底,山西有色金属公司要在代县投资铁矿项目,准备引进两家民有企业投资入股。李某将这一信息告诉了自己的连襟于某和亲戚刘某。几经商谈,刘某以他的一家公司——昌铭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用几人凑来的300万元投资了代县那家矿业公司,占股20%。2003年4月,李某在王洪生办公室,无意中谈起投资入股之事。王洪生听后很感兴趣,坚持要以妻子的名义参与投资铁矿,并且要李某为自己先行垫付股金。李某听后,不得不表示同意。王洪生将妻子韩某的身份证交给李某,让他帮助办理投资手续。4月7日,李某为王洪生垫付了60万元,以韩某的名义缴付昌铭公司,作为投资洪剑铁矿的股金。8月27日,李某又为王洪生追加投资款40万元,交到昌铭公司。昌铭公司先后将500万元股金投资到洪剑铁矿。2005年6月27日,昌铭公司将持有的洪剑铁矿股份转让,得到转让款2000万元,按投资比例分配,王洪生的妻子韩某分到股份款376万元。王洪生主动提出归还李某代妻入股的100万元,领回276万元的红利。王洪生将这笔钱转到亲属办的山西和方公司账户,经过几道程序后提现,据为己有,算是自己的投资回报。当然,李某、刘某等也不会做赔本“生意”。2004年7月,刘某的公司由经建投公司担保贷款680万元。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李某经王洪生同意后,多次从经建投公司下属的中创联公司借款800万元,打入李某自己注册的公司。
“移花接木”公款成私款
王洪生利用手中“投资”大权,玩弄各种花招,几年间就轻松贪污公款427万元。2000年5月24日,经建投公司委托建设银行太原市城建支行以锅炉改造名义,向经建投公司参股的山西中威绿色电力产业有限公司发放地市预算基建贷款500万元。王洪生安排中威公司经理刘某某将其中的100 万元付给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打算进行房地产开发。王洪生后来指示中威公司将项目转让给经建投公司参股的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8月,由于项目未能进行,综合开发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协议,由综合开发公司以10万元人民币和永乐苑小区名园两套住房(总计价值132万元)作为前期付100万元的补偿,将两套房产过户到中盛公司。2006年3月,刘某某找到中盛公司经理王某某,要他配合处理这两套房屋,王某某请示王洪生,王洪生明确指示王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意思办。刘某某拿着中盛公司购房合同、收据,让王某某分别为刘某某和王洪生的儿子办理了购买中盛公司的房屋各1套的虚假购房手续。接下来,王洪生、刘某某分别委托他人,以中盛公司逾期不交房违约为由,将中盛公司起诉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要求中盛公司给付他们所谓定购的房屋。两人通过虚假诉讼,将两套住房分别过户至王洪生儿子和刘某某儿子的名下。100 万元的基建贷款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变成了一家公司的合作款,接着又变成了两套房屋,两套房屋最终成了王洪生和刘某某的私产。
2000年4月,经建投公司以下属经投物资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贷款1000万元,作为公司的业务资金。2001年7月,王洪生提议由山西四海公司经理赵某经营经投物资公司。同年10月,王洪生指示赵某将经投物资资公司贷款资金中的195万元作为王某个人的投资款,转到山西香巴拉美食娱乐公司,据为已有。
2004年9月,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孙某找到王洪生,让他帮助自己完成存款任务。王洪生要求孙某,以自己亲戚李某某的名义在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开设个人账户,交由王洪生控制。2004年9月,王洪生指示山西四海经理赵某,将借经建投公司的100万元现金交给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孙某存到浦发银行李某某账户上,同时,山西四海公司财务以还款平了账。孙某完成存款任务之后,从李某某账户将100万元提现,之后将这100万元还给了王洪生。
滥用职权造成巨额损失
王洪生在担当总经理期间,充分发挥了“领导决策”的作用,滥用权力,运用公司资金“助人为乐”。为逃避财务监管,王洪生擅自决定对外借款;或者挪用公款,帮人解决资金问题;或者擅自决定为民营公司贷款提供保证金;或者挪用公款为他人注册公司、归还个人借款等。2004年4月,王洪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500万元转入太原市中创联公司,将200万元无息借给天隆仓公司。2004年6月,天隆仓公司通过王洪生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天隆仓公司还欠该房地产公司1039万元。经调查,王洪生因借款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而给经建投公司造成了8002万元的经济损失。
出于朋友义气,王洪生还四处为其他公司担保。他先后以经建投公司名义,为太原恒昌顺公司、山西黄金公司、山西汇鼎公司、太原东方铝业公司等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是这些被担保的公司到期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被起诉到法院,经建投公司作为担保单位被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王洪生案发时,已进入执行程序和已被执行的款项共计2.3亿元,为此给经建投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案例剖析]
王洪生案暴露出“一把手”缺乏监管、独揽大权的严重问题,这是导致他不断滋生贪念,不断滋长牛气,不断恣意妄为,以致走上腐败道路的重要原因。由于王洪生拥有公司的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过分集中,又缺乏各个方位的有效监督,逐渐在特定环境和背景下养成了独断专行的习惯。王洪生对公司资金、项目、业务全面管控,每一个投资项目都由他一人决定,每一笔资金往来都由他一人控制,合作、
投资、借贷、结账、销账,既不开会研究,也不进行公开、通报。关于个人或者公司的重大事项,他也从不向上级领导或者主管部门汇报。在这种状况下,王洪生必然要走向腐败。他不仅利用借款或者贷款权力收取贿赂,而且利用投资、开发机会将公款几经倒手,转为个人所有。更为严重的是,他根本不按规矩,不依法合规去投资合作,而是完全凭个人意愿和个人感情、个人关系出借款项,出于朋友义气对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导致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国企“一把手”的私心贪欲造成个人腐败,任意、恣意行为又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对个人来讲是灾难,对单位来讲是祸害。为国企“一把手”平安着想,为国企长远发展、健康成长考虑,必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企业领导干部应当接受教训,自觉把手中权力置人制度的“笼子”里,主动接受监督,强化自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守住底线,才能平安履职,一生平安。
国投集团纪检监察室 摘录